新婚姻法對女方不利 - 應該如何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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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女方不利,應該如何維護權利?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對女方不利,應該如何維護權利?

1、雙方可以簽署婚內財產約定協議;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內財產的歸屬,也可以將婚前財產重新約定權屬。

2、男方用錢需要籤借條;

很多家庭貸款買房,一般男方婚前已經買了,結婚後女方搬過去住。一方工資還貸,一方工資用於生活,這種情況如果男方家庭有大額用錢,男方的錢都還房貸了,這時候就需要女方支援。女方如果不給雙方鬧矛盾,給了心理不痛快,怎麼辦?可以讓男方簽署書面借據。

3、女方婚前的財產最好不要動。

很多時候,為了買學區房、換大房子等情況,女方往往將自己婚前的房子賣掉,然後將賣房款加上夫妻共同財產買套新房,這樣的情況非常多,但一旦遇到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非常被動。

如果真的要這麼做,建議在買房前,夫妻間寫好協議。

4、如果婚前有股票、基金賬户,不建議操作,有了操作收益算共同財產。

5、如果婚前女方有大額存款,可以購買人身保險做資產分離。

6、夫妻存續期間,女方一定要掌握夫妻財產狀況,不能為了照顧家裏和孩子,連最基本的有多少錢,在哪都不知道。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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