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離婚時該如何分
一、拆遷房離婚時該如何分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的分割分兩種情況:
1、對於雙方均是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2、對於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房產增值離婚時如何分割
離婚時房產增值的部分怎麼分,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以下為兩種常見情況:
1、婚前購房,一方未有任何貢獻。購房時,婚前一方全款出資購買落在出資方名下,此房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產。因此,房子的增值部分屬於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但,如果另一方為房屋增值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在分割時可能會結合貢獻比進行補償,實際情況需看法官裁定。
2、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
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對於增值部分的分割,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按揭房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按揭房是指通過按揭購買、貸款尚未還清的商品房。按揭房一般是沒有房產證的,雙方對該房子分割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會做出判決。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一方婚前付首付購買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在法律上,房子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但是婚後共同還貸以及房子相應的增值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法院會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以及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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