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重婚管轄的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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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重婚管轄的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安部關於重婚管轄的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重婚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涉嫌重婚罪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構成重婚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四、重婚是無效婚姻嗎?

重婚是無效婚姻。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重婚罪的管轄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跟其他公訴案件一樣,都是由犯罪地的公安負責調查的。作為重婚案件中的受害人,比如原配以及不知情的第三方,都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不知情的第3方是不構成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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