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之訴和離婚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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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婚姻之訴離婚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婚姻之訴和離婚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區別是在訴訟具體程序和訴訟的結果不同。

1、訴訟程序上的差異。

(1)、管轄的範圍。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而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審理的過程。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人身關係部分不能調解和上訴,離婚案件全案可以調解和上訴。簡單來説,婚姻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一審終審,不能上訴和再審,但是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2、後果上的差異。婚姻一旦被確認無效,就是自始無效的,而離婚後,婚姻期間的夫妻關係還是被法律所承認的。無效婚姻的夫妻關係不被法律所承認,法院會認定之前的關係為“非法同居”。

二、婚姻無效與離婚之間有沒有區別

雖然法律上有很多概念都是看似相同的,但實際上是有很大區別的,離婚和無效婚姻就有着本質上的據別。現歸納以下幾點:

1、基本功能不同。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脱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婚姻法的尊嚴。

2、前提不同。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4、時效期間不同。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雖然無效婚姻和普通離婚都可以訴訟解決,但是二者在訴訟的方式和訴訟的結果上有很大區別,離婚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後無提起訴訟,無效婚姻只能訴訟解決,並且判定為無效婚姻後是不能針對婚姻性質問題提起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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