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的財產如何認定
一、夫妻個人的財產如何認定
民法典規定的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民法典如何認定夫妻個人債務
民法典規定認定夫妻個人債務方法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台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6.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償還方式:
1、對於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説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償還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2、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對於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一般來講丈夫對外的借債,妻子也是要承擔清償責任的,此時該筆債務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妻子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要如何準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説,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將該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訂立的書面約定。
2、該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除了上述的,我國相關的政策、意見,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般來説,如果離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均等原則。即夫妻雙方有權平等分割共同財產;
2、適當照顧子女和婦女的利益原則。由於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人未來的生活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為了讓孩子在未來更好的環境中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孩子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孩子的一方更多的財產,以照顧孩子的實際需要;
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4、經濟幫助原則。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損害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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