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後不撫養老人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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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後不撫養老人的如何處理?

可以選擇協商處理或者是訴訟處理。如果是老人的遺囑中説明了對相關財產分配給了未贍養老人的子女,則是不可以取回的,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老人作為財產所有者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

贍養是兒女的法定義務,對是否給分得老人的財產不存在對價關係,即使老人的財產全給了外人、兒子一分沒得到,也一樣要盡贍養父母的義務。但如果是按我國的人情習俗和道德來説,父母分家時,子女是應當均分的,分得財產不一可以要求贍養義務不同,但這協議只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能遵守並履行時有效,一旦將來父母不遵守這協議告到法院的,這協議就會無效。

在老人在世時,這樣的“家庭財產”如何分割,按法律規定是,全由父母作主,他們想給誰就給誰、想給誰多少就給誰多少,可以給老大、老二均分,也可以全給一個兒子,還可以兩個兒子都一分不給、全給外人。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應當與其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當。

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給付贍養費。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贍養保證的履行。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護理的責任。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給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營造和睦友愛的家庭氛圍。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如贍養人在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家庭財產在分割時,應當根據老人遺囑或者意見來進行處理,與是否贍養老人沒有直接關係,但如果在子女之間協商對老人的財產進行分割的,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向司法機關訴訟來要求取回財產,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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