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財產分割不贍養老人的子女能否分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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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財產分割不贍養老人的子女能否分得財產?

在現代生活中經常會在電視新聞與情感節目上看見子女不贍養父母老人等事件,在法律上子女有權繼承父母的財產,但是像這種不履行贍養老人義務的子女還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就很不公平,違背正義理念,那麼法律對老人財產分割不贍養老人的子女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老人財產分割不贍養老人有繼承權嗎?

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由此可見,作為繼承人的子女,不贍養被繼承人的,並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因此,子女不贍養父母並不喪失繼承權。

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子女不贍養父母並不喪失繼承權,但在遺產分配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女兒贍養父母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的,不僅應受到道德譴責,還可追究其法律責任。依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可以按照法定或遺囑繼承的方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繼承權作為一種權利可以放棄,但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不能夠因放棄將來的繼承權而予以免除。

二、有繼承權的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民法典》所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法官決定老人財產分割不贍養老人的子女少分或不分得財產。最好、最方便的方式就是老人提前立好遺囑約定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少分或不分財產,最後進行公證。在遺產分配方面,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與公序良俗的遺囑優先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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