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管轄登記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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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管轄登記地有哪些?

一、離婚訴訟管轄登記地有哪些?

1、從級別管轄上來講,一般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於在當地影響較大的離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或不便審理的案件,當地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相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2、離婚訴訟通常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户籍所在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對不在國內居住的人起訴離婚的;

(2)對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的;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起訴離婚的;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起訴離婚的;

(5)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

(6)夫妻均為軍人,其中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7)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二、離婚訴訟條件有哪些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的管轄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確定,如果是普通的案件一般可以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如果有特殊的情況,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判決離婚的條件包括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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