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產繼承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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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產繼承需要什麼手續?

1、繼承公證

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户口簿(註銷户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税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係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免税

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免徵營業税和不徵個人所得税,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税。申請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體需要攜帶的資料:

(1)繼承人身份證複印件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書或公安局出具的註銷户口證明

(3)房地產證(若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產證複印件需有銀行蓋公章及與原件一致的章經辦人簽章)

(4)繼承權公證書(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須提供境外公證書和境內公證書)

(5)如果繼承人未滿18週歲需提供監護權公證書

3、登記過户

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過户,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複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地税局的減免税批覆

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如果是留有遺囑或者是遺贈協議的,首先按照遺囑或者是遺贈協議等情形來處理,如果是不存在遺囑或者是遺贈協議的,就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繼承取得的物權變動屬於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繼承開始時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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