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聘金需要返還嗎?
一、離婚的時候聘金需要返還嗎?
不一定。當符合條件卓越,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實踐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化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法院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彩禮返還的限制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三、彩禮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夫妻雙方離婚之後結合彩禮的實際給付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返還彩禮,在特殊的條件下需要返還男方彩禮,彩禮返還的原則包括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公平原則,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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