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可以贈與女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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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財產可以贈與女兒嗎

夫妻財產可以贈與女兒嗎

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採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贈與合同既可採用口頭形式,又可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後辦理公證證明。無論採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於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即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的贈與。據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説法不能成立。所謂的簽字只是能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因贈與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要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於受贈與人小張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原告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與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因此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贈與子女。

二、夫妻共同財產私自贈與子女的後果

1、全部有效。贈與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這個贈與行為就是有效的。

2、部分有效。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對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是有效的,而對於屬於另一方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是無效的。

3、全部無效。

(1)因違反了公序良俗給第三人,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特別是有曖昧關係的第三人,有違社會公德。

(2)因夫妻一方無權處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贈與行為侵犯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

三、贈與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夫妻雙方在贈與子女財產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麼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2.如果贈與人在贈與受贈人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使得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3.沒有財產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贈與人不得作為贈與財產贈與他人,否則可能造成對第三人合法權利的侵害。

4.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説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責任。

相關的當事人在贈與這類財產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書寫相關的贈與合同進行辦理。當事人一旦簽字,這類合同無法撤銷辦理。相關的子女獲得這類夫妻的共同財產,有撫養的一方代為保管,在其成年後移交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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