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放棄權怎麼寫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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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放棄權怎麼寫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一、離婚後財產放棄權怎麼寫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必須明確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參與分割;一方自願放棄自己名下所有財產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並且在協議上載明;如果有,放棄方式、附加條件、或違約條款必須在協議上明確;爭議解決方式也需在離婚協議上載明;債權債務的歸屬和承擔問題應在離婚協議上載明;最後離婚協議,必須書面約定。

二、離婚自動放棄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離婚自動放棄財產協議是有效的,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自動放棄財產在法律上是允許的。雙方無共同財產,其它財產(包括個人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股權、股票、債券、首飾、衣服等)歸持有人一方所有。雙方無債權、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與對方無涉。任何一方對外存有債務的,負債的一方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淨身出户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我國的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淨身出户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淨身出户。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户協議”就是無效的。

2、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説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如果離婚時其中的一方決定自願放棄財產的需要與對方協商之後簽署一份財產放棄權的協議書,協議書中的各項內容和條款都需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之後進行簽署,簽署之後的書面的協議書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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