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程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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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見證程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遺囑見證程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遺囑見證的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一)已經有遺囑的

1、與委託人簽訂協議、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並留下委託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覆印件;

2、審查委託人提交的遺囑;

3、為委託人作調查筆錄;

4、去見立遺囑人併為其作筆錄(內容為了解立遺囑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

5、為代書人、見證人做筆錄;

6、回到單位做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託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

(二)沒有遺囑,需要委託後去見證立遺囑過程的

1、與委託人簽訂協議;

2、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並留下委託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覆印件;

3、審查代書人、見證人(鄰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身份;

4、為立遺囑人做筆錄;

5、回律師事務所作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託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

二、遺囑見證過程需要注意事項有哪些?

1、委託人的委託手續;

2、委託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過程、或遺囑原件;

3、如委託人提供遺囑原件,律師應為委託人、立遺囑人作調查筆錄(調查事項為委託人提交給律師的遺囑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

4、如委託人當時立遺囑,律師要嚴格審查立遺囑的過程、代書的人、兩名見證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託人的親屬)立遺囑人思維是否正常,是否有脅迫的情形等。審查立遺囑人的身份證、財產所有權證等;

5、律師見證當時立遺囑也要為委託人、立遺囑人作調查筆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三、律師遺囑見證流程是什麼?

1、做詢問筆錄

2、審查委託人提供的材料:

(1)委託人的身份證;

(2)委託人的户口薄;

(3)委託人的結婚證;

(4)委託人合法財產的相關證明;

(5)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見證律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請立遺囑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夠立遺囑的醫學證明或出具承諾書;

4、與委託人簽訂協議和授權委託書;

5、約定見證時間、地點;

6、見立遺囑人併為其作筆錄;

7、立遺囑人立遺囑或指定代書人代書遺囑並簽字按手指印,見證律師簽字(如代書遺囑的代書人簽字按手指印);

8、製作見證書,兩名當場見證的律師簽字,過後律師事務所蓋章;

9、對前款(第7條)過程進行全程錄像並刻成光盤留存;

10、見證書交當事人和/或遺囑執行人並簽收《送達回證》;

11、律師遺囑見證事務所審查見證書及見證材料,歸檔保存。

綜上所述,被繼承人在去世之前都會填寫好遺囑以防止去世之後繼承人之間出現矛盾,有時候會為了遺囑更具有法律效力而去申請律師做見證,具體流程規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處理,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爭議,當事人可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遺囑進行公證或者委託律師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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