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後不繼承又不放棄繼承權能辦理房產過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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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不繼承又不放棄繼承權能辦理房產過户嗎?

一、一審判決後不繼承又不放棄繼承權能辦理房產過户嗎?

部分繼承人不能辦理房產(遺產)過户。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人未放棄繼承權的,該繼承人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其他繼承人不得將遺產佔為已有。如果沒有全部繼承人同意,不能確定遺產的歸屬,房屋過户手續無法辦理。判決沒生效上訴,明確放棄繼承權,即使繼承了,也是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超過部分可以不償還。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放棄繼承權必備條件有什麼?

(一)時間要件

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放棄。

(二)繼承權放棄的主體

繼承權的放棄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代理。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時候,就需要代理的存在。

(三)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明文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四)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繼承權能否部分放棄涉及到繼承權的放棄的標的為何這一核心問題。由於繼承權放棄的標的為繼承權而不是所繼承的遺產,而繼承權作為一項抽象的權利不得分割,因此,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

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表達方式,儘管各國對此規定不一,但是概括起來,繼承權的放棄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可否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是否可以撤銷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此可以從繼承權放棄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進行分析。

此時不可以辦理房產過户手續,放棄繼承權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需要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放棄繼承權的主體是繼承人,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要在自願的前提下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明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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