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對家庭暴力舉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根據《婚姻法》中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屬於法定的離婚過錯行為之一,要是家庭中一方具有暴力行為的話,那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還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不過除了家暴案件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那究竟該如何對家庭暴力舉證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該如何對家庭暴力舉證?

一、如何對家庭暴力舉證

1、首先要丟掉要面子的想法,對方一旦使用暴力,要敢於敞開大門,儘量讓鄰居、居委會知道,這不但可以有效阻止暴力的進一步升級,還能獲取重要的人證。也可以向自己一方,或者對方親朋友好友求助,讓他們到現場或者事後向他們講述自己的不幸遭遇。

2、要有報警意識,一旦受到暴力攻擊,要及時報警,派出所留存的報案記錄或者詢問筆錄,就是日後的重要證據。

3、如果身體受到暴力傷害,要在第一時間去醫院,並保留下驗傷報告、傷殘鑑定等,以便日後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時使用。

4、要合理使用錄音,錄像證據。

二、遇到家庭暴力怎樣蒐集證據?

遇到家庭暴力應該怎樣蒐集證據?有下列幾種方式:

(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説小區的保安,比如説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

(二)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那裏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

(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

(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着的證據。

(八)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九)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説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需要當事人先收集相應的證據。尤其是對起訴的一方而言,在離婚案件中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要是不能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那最終的判決可能就是對其不利的。在涉及到計算離婚損害賠償的時候,如果不清楚該如何操作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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