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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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親朋好友以及鄰居 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言,但是要注意證人必須親自出庭作證才能有效。

2、醫院的診斷證明,受到家庭暴力而受傷到醫院治療的,一定要保存好診斷證明以及病歷資料。

3、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4、遭受家暴後,最好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會有出警記錄,而且會做詢問筆錄,詳細記錄事情的時間,起因和經過等,只是證明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現實生活中,需要調查此項證據時,公安機關往往不予配合,可以請律師 幫忙或者直接申請法院調取。

5、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於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錄像等等。

6、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於愧疚、維持婚姻關係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經過心理諮詢或者治療的,該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認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鑑定機構關出具的傷殘鑑定結論可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以證明其實施傷害的程度。醫院的病歷與照片也能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家庭暴力離婚如何獲得賠償?

(一)無過錯一方作為原告的案件中,如果想要獲得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必須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婚姻法》中對家庭暴力行為有明確的規定,這屬於法定離婚過錯情形,也就意味着要是夫妻因此解除婚姻關係的話,那麼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不過在舉證對方有家暴行為的時候,就需要無過錯方提供有效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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