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索賠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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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比如報警記錄,警方對家庭暴力按照一定程序處理並製作的筆錄。證人證言,小區的保安,比如説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出具的書面證言或直接出庭作證,或者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等基層工作單位或組織反映過家暴事情,他們也可以就開展的調查或調解工作出具書面證據。施暴者自己曾經寫過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也可以作為證據。拍攝的相關照片或者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通話錄音,對方在談話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通話錄音並作為輔助證據。

家暴離婚索賠需要什麼證據

2.索賠的證據。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憑據,傷殘鑑定報告等均是索賠時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受害人的誤工證明、被撫養人需要其撫養的證據、交通費票據等。

3.在離婚時就家暴的索賠可以協商也可以由法院判決,如果傷情嚴重還可以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主張精神撫慰金等,也可以在財產分割時要求法院適當的偏向受害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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