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學生受教育權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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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學生受教育權怎麼處罰?

侵犯學生受教育權怎麼處罰?

侵犯受教育權可以對此進行罰款或者是警告、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法律上對於孩子的受教育權主要規定在《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如《教育法》第19條規定,“國家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第5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可見法律上對於孩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必須送孩子上學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是有明確規定的,是作為孩子的父母的法定義務。但問題在於,法律上對於孩子的父母不履行保障孩子上學的義務時應如何處理或處罰並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權卻鮮有規定。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3條的規定,未成年的子女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訴訟中,其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那麼在作為孩子監護人的父母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權時,以孩子為原告狀告父母履行法定義務是不可行的,因為無法讓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和自己打官司。

這種情況下,除了孩子自己或者父母以外的其他親人可以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反映尋求幫助外,在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則可以通過訴訟變更撫養權實現

監護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或者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對於作為孩子監護人的父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侵害孩子受教育權的,可以由其他的直系近親屬,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民政部門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變更撫養權,以保障孩子受教育的權利。另外,依法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並不免除要負擔孩子撫養費的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教育文化方面的權利以及特定人的權利等。受教育權屬於享有教育文化方面的權利。

受教育權主要有如下類別和內容: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侵害受教育權的情況有哪些?

侵害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實際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過教育獲得人力資本並最終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具體來説,也可以是説公民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受侵害:如:適齡兒童和少年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沒有予以保證國民教育;適齡兒童,少年沒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收學費;父母不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學校剝奪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外界因素干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所有的孩子是享有受教育的權利的,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孩子的受教育權利,否則就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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