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混同法律規定股東需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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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財產混同法律規定股東需要擔責嗎?

公司財產混同法律規定股東需要擔責嗎?

1、公司、股東的財產若是混同,可能將會導致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作了特別規定,公司與股東財產發生混同,並且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性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於任何個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主要體現在公司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與公司的股東並無直接聯繫。基於這種法人人格獨立性,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債權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張債務,而不能起訴股東。

二、財產混同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營業場所

主要設備與股東的營業場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公司與股東資本或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資本或財產移轉為非公司使用;公司帳薄與股東帳薄不分或合一;股東的盈虧與公司的盈虧互為混雜,而股東之費用和公司之費用亦互為攤銷等等。

2、財產混同也可能是利益的一體化

即公司的盈利與股東的收益之間沒有區別,公司的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或者轉化為另一個公司的財產,而公司的負債則為公司的債務。這種情況已表明公司並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

3、公司的帳目是否清楚是衡量財產是否混同的一個參考要素

公司帳目是一個公司經營活動全部過程及盈餘的客觀記載。同時,備有清楚、完整的帳目及各種表冊,也是股東在主觀意識上將自己與公司視為不同主體的客觀證明。公司無記錄或者記錄不實,公司沒有獨立的帳簿,會使公司的盈虧狀況難以得到真實地反映,對社會的危害顯而易見。至於公司的帳目混亂是否必然構成公司人格否認,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帳目混亂並未導致公司的財產與公司成員和其他公司財產的混同,則不能據此認定應“揭開公司的面紗”。

組織機構的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集團中公司之間董事的相互兼任,總經理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統一調配和任命;公司與股東或兩個不同實體的董事、經理完全一致,甚至僱員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説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開董事會,公司在人事任免、發展計劃等重大事項決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無必要記錄;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記錄等。

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都是有限責任。但若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導致出現人格混同、財產混同等的情形,那麼相關股東可能不可避免的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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