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永久基本農田處罰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一、佔用永久基本農田處罰是什麼?

佔用永久基本農田處罰是什麼?

佔用永久基本農田處罰是: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我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對於違法佔用耕地特別是違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法律規定給予更加嚴厲的處罰。

二、非法佔用農田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本罪的對象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耕地。已開墾的耕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耕地、當年的休閒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並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塗湖田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的相應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非法佔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佔用耕地的行為。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結果的,是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必備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單位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的相應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佔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的相應法規,而且對於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一個比較冷的罪名,可能不少人也是第一次聽説此罪。法律規定能夠構成此罪的不僅是個人,單位也是可以成為此罪的犯罪主體的。如果自身的利益遭到了侵犯的,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或者起訴處理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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