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贏了老闆和股東都變更了 - 該找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一、工傷贏了老闆和股東都變更了,該找誰

工傷贏了老闆和股東都變更了,該找誰?

工傷贏了,即使老闆和股東都變更了,還是應當找用人單位承擔,只要單位還存在,老闆和股東是否變更沒有太大的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後,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有購買工傷保險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購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只要用人單位還存在,勞動者就可以找用人單位承擔,跟老闆和股東是否變更,沒有太大的關係,只要單位存在就行。

二、勞動者的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者因工受傷後,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者和近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者的工傷贏了,被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就可以享有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有購買工傷保險的,可以直接從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未購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這個跟老闆和股東是否變更沒有關係,只要用人單位還存在,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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