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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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是: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和監室居住。刑事拘留是五種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是針對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刑事措施,也同時刑刑事案件初始階段採取的強制措施。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其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在羈押期間,由看守所組織開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監規的教育,開展力所能及的體力勞動。
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異地拘留、逮捕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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