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的標的物提存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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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的標的物提存是什麼意思

很多重大的交易合作,萬一發生了違約風險,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以及給公司帶來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儘管説合同是雙方履行職責和義務的一個重要依據,但是仍然為了避免存在違約風險,針對合同還是有專門的標的物提存這一規定的。那麼,在我國所謂的標的物提存是什麼意思?

一、在我國所謂的標的物提存是什麼意思?

從法律上來講,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將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交於提存機構寄託、保管,在條件成就時,由提存機構將提存物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通俗一點講,提存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債務人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將債的標的(如借款)交於法定的提存機構(比如公證機關),債務就視為履行了;

另一類可以買賣合同為例加以説明: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後,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先將價款提交於提存機構,賣方據以發貨,當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如買方驗貨合格,賣方就可以向提存機構申領該筆款項,實現買賣合同的完全順利履行。

二、怎樣辦理提存?

1、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係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也應一併提出。其目的在於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門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2、提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複議程序(《提存公正規則》第10條第2款)。提存部門通過審查確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提存公正規則》第13條第1款)。具備提存的原因,提存標的於合同標的物相符,符合管轄規則時,應當准予提存。提存部門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並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提存部門的標的物,提存部門應當派人到現場實地驗收。驗收時,提存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場,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制作驗收筆錄。驗收筆錄應當記錄驗收的時間、地點、方式、參加人員,物品的數量、種類、規格、價值以及存放地點、保管環境等內容。驗收筆錄應當提交提存人核對。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存人等有關人員應當在驗收筆錄上簽字。對難以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提存部門可予以保全證據,並在筆錄和證書中註明。對經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應採用封存、委託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對易腐爛、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門應在保全證據後,由債務人拍賣或者變賣,提存其價款(《提存公正規則》第14條)。

其實標的物提存就是説在履行合同的過程當中,履行合同當中的哪一方都可以將擔保物交給專門的提存機構。比如説其中一方在履行合同義務的時候,但是另一方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沒有及時接收,為了避免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履行合同的義務,可以將物品暫時交給提成機構,這就視為已經履行的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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