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存物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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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制度: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合同提存物的規定是什麼?

提存人: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

領受人:債權人;

提存物:交付的標的物;

提存機關: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條件

而提存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係,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我國提存制度主要在《民法典》規定,其需要存在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注意事項:

通知義務

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提存效力: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主要變化

《民法典》後主要變化主要是體現在,提存物歸屬問題

之前的合同法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也就是説《民法典》之前的提存物,如果債權人不領取,那麼提存物歸屬於國家。

但是在《民法典》之後的提存物,如果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

債務人負擔提存費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也就是説《民法典》之後的提存物,在滿足到以上兩點其一後,債務人可取得。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要及時查看提存物,若出現上述情形,可及時收回提存物,彌補自身損失。債權人也可以以提存物為條件,和債務人進行協商。總之,要注意,提存物不領取不是完全歸屬於國家了,現可歸屬於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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