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國屬於遺棄罪不 -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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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國屬於遺棄罪不,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現實生活之中存在這樣一些情況,夫妻雙方吵架,一方離家出走,甚至出國,對小孩置之不理;也有些女性在離婚後即出國,此種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呢?是否構成遺棄罪,需要看女方的行為是否構成了遺棄罪,具體來説女方出國屬於遺棄罪不?

一、遺棄罪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了的。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自子女出生就自然開始,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社會所賦與並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兄姐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亦是如此,但這種撫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在特定條件下,孫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外孫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撫養的權利。對另一方而吉,則有撫養的義務。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二、女方出國屬於遺棄罪不?

遺棄罪(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女方的行為,只有表徵,但是不符合情節惡劣的程度(小孩是否需要哺乳?是否拒絕見小孩?是否拒絕給予生活撫養?是否小孩沒有獨立生活能力?)。

當然,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或孩子,只是一個動機,並不能一定構成犯罪。只能嚴格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遺棄犯罪。法律再嚴格,也不能過多幹涉私權利。

女方出國,可能是由於進修需要,也有可能只是暫時的出差,但是也有可能是故意遺棄家中的孩子或者丈夫。故而女方出國屬於遺棄罪不,需要從實際情況以及女方的行為分析,判斷家中的孩子或者丈夫,亦或其他女性有義務撫養的對象,咋離開女性後是否有獨立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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