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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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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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聽人説起婚外情,相信大家對婚外情瞭解的也不少。知道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就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從而離婚。但具體來説婚外情的表現形式是什麼呢?當事人在具體取證的時候又該注意什麼?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婚外情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第三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一是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通姦而引起離婚,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財產。

二、婚外情取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1、廣泛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

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姦在牀”的證據幾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儘可能多地蒐集間接證據,如查看電話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蒐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能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2、自家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牀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裏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姦”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3、異地“捉姦”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採納。

4、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採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暱行為的照片很難説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5、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户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説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那麼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麼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繫,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有位業餘“女偵探”自稱花了四年的時間,走街串巷、上山下鄉,最終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實。為了拍“姦夫淫婦”以及他們的“全家福”,她揹着相機晝出夜伏數月,卻始終一無所獲,取證屢屢碰壁。物業公司為了維護業主的隱私,守口如瓶。鄰居也不想管閒事,怕惹事生非。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取證難,由當事人自訴、舉證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幾年北京法院系統處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6、捉姦在牀難證同居關係

當夫妻因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當事人抱着“捉姦取證”的心態,不擇手段、不惜成本。但是,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姦在牀”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

近年來,婚外情是導致夫妻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有的婚外情實際構成了與他人同居,甚至還有構成重婚的。實踐中,具體瞭解清楚婚外情的表現形式,其實可以提前採取措施進行預防。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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