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編的意義和變化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1、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效力

民法典繼承編的意義和變化有哪些?

民法典》刪除了關於“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規定。一直以來,公證遺囑優先效力產生了不少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是,公證遺囑很多時候不能代表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法典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體現了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的尊重和保護。

2、明確規定遺囑信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這是遺囑制度的一大突破。遺囑信託可以解決很多家庭的財產傳承難題。比如,如果繼承人因年幼、殘疾或者其它原因缺乏理財能力,從父母處繼承龐大的財產之後,所繼承的財產很可能被侵佔或被揮霍。通過遺囑信託方式,由父母指定有資質的信託機構擔任受託人可以化解這一難題。

3、增加遺囑繼承的形式

《民法典》新增設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隨着科技的進步,以打印或錄像的方式設立遺囑,越來越被大眾採用和接受。這兩種遺囑形式不僅可以大大提高設立遺囑的效率,還可以避免因被繼承人不會寫字、因身體原因無法親筆書寫大量文字,或者因書寫字跡潦草、語句表述不清而引發爭議。特別是錄像的方式,更加便捷高效,也能更加真實的反映被繼承人的意願。

4、明確規定寬宥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該條第二款規定的繼承人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行為,屬於繼承人相對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如果繼承人能認識錯誤,並且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對之表示寬恕、願意由該繼承人繼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遺產,法律並無強行禁止的理由。當時,如果繼承人有第一、二項絕對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法律仍然禁止繼承人因被繼承人寬宥而獲得繼承權。這一規定符合我國傳統的家庭倫理感情。

5、修改代位繼承製度,增加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增加了第二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如果第二順序繼承人也都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但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則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民法典》的規定擴大了遺產繼承人的範圍,增加了財產在親人之間傳承的可能性。

6、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從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到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用五個條文全面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這是民法典新設的制度,這一規定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具體職責、民事責任及獲取報酬的權利。指定或推選具有專業知識和中立立場的專業人士擔任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可以有效保證按照被繼承人的意願執行遺囑,使遺產能夠及時得到管理和分配,也有利於減少繼承人之間的糾紛,減少繼承人因不知道被繼承人的遺產內容而奔波於各種公證和收集財產線索的麻煩。另外,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通過遺產管理人可以及時處理無主財產,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穩定民事財產關係。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繼承的具體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認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繼承人的意願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不管什麼樣的方式,都是以遺囑人的意願來進行辦理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