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是不是死不了 - 死緩期滿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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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是不是死不了,死緩期滿後如何處理?

刑法規定對那些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是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那麼這是不是意味着被判死緩就死不了?到底對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會怎麼處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死緩是不是死不了

大部分的死不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二、死緩期滿後如何處理

《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本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緩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沒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緩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二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叮減為無期徒刑,但在執行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期間也應適當延長。

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實踐活動中,有的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雖然沒有故意犯罪,但也沒有明顯的悔改表現,應當如何處理?有的人提出,對這樣的罪犯可以延長其死緩的考驗期限,視其在延長的死緩考驗期限內的表現,再作處理。我們認為,這種意見的提出缺乏法律依據。如果死緩的考驗期限能夠任意延長的話,那麼本法所規定的二年期滿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對於既沒有故意犯罪,又沒有悔改表現的死緩犯,應當認為他們還存在着改惡向善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年期滿以後,應當減為無期徒刑。這樣處理,有利於教育感化犯罪分子,為以後的改造奠定一定的基礎。

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緩減為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死緩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應減為無期徒刑,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後,才能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等嚴重新罪的行為;有人認為,它是指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違反監規行為及又犯新罪的行為;另有人則認為,只要有不認罪服法、妨害其他罪犯改造的行為等,均應視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從審判實踐來看,死緩犯確屬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是極少數。在確定構成故意犯罪時,通常以犯新罪為條件,並結合全案進行分析。只有確實達到故意犯罪的,才能執行死刑。對於那些雖有一般違反監規或者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綜觀全案,尚構不成故意犯罪的,因而不能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過失犯罪不構成執行死刑的條件。

3、死緩期間再有故意犯罪行為可立即執行死刑

本條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這裏並無期滿以後的規定,這與死緩裁定減刑必須二年期滿以後是不同的。因此,只要死緩犯在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內,故意犯罪而又查證屬實的,隨時都可以依法核准執行死刑。但是,如果是在緩期工年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視為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因而不能核准死刑。對這種罪犯,應當依法予以減刑,然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訴、審判,作出判決。只有當所犯新罪是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才能執行死刑。

死緩犯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是二年,但是,這並不是説故意犯罪的死緩犯只有等到二年期滿以後才能執行死刑。如果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期限之內故意犯罪,只要經查證屬實的,就可以隨時執行死刑,而不必也不應該等二年期滿。

對死緩犯執行死刑,應當由對其擔負監管任務的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廳(局)審核同意後,按照不同的情況,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應當注意的是,對死緩犯執行死刑,必須報請有核準死刑權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而不應當重新起訴,另行判決。

綜上可知,要是死緩犯在兩年緩刑期間有故意犯罪的話,那麼此時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但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甚至還有立功表現的話,則就會根據規定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因此判死緩並不就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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