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認定女方對孩子有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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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認定女方對孩子有遺棄

撫養孩子,對於夫妻雙方來説,是應盡的義務,即使是離婚之後,對於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的,如果出現遺棄的現象,是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那麼,離婚如何認定女方對孩子有遺棄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介紹相關的判斷的條件都是有哪些。

離婚如何認定女方對孩子有遺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了的。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

3、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在我們進行認定遺棄罪的時候,不論是主觀還是客觀都是有一定的認定的條件的。對於離婚如何認定女方對孩子有遺棄來説,我們需要判斷是否存在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或者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撫養孩子,對於情節嚴重的,是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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