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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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詐騙的證據有哪些?

婚姻詐騙的證據有哪些?

婚姻詐騙需要提供被對方詐騙的證據,例如轉賬記錄,或者索要錢財的聊天記錄等等。

婚姻詐騙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1、身份證真偽,記住其身份證號碼和名字,到公安機關查詢有無此號碼和人名;

2、户籍真偽,記住其户籍所在地,詢問當地派出所有無此人;

3、結婚記錄,查找一下其以前有無登記結婚的記錄。

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從刑法條文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説作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沒有法律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二、如何區分區別不道德婚姻和詐騙犯罪?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婚姻詐騙怎麼防範?

第一、不要輕信各種報上刊登的徵婚交友廣告,如果認識了想與成婚的異性,要對其真實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瞭解,尤其要辨別對方身份證的真假,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幫忙。對於初次認識的異性,一定要審查其身份證。

第二、在結婚登記前,最好不要有經濟往來,特別是大筆的經濟往來,如大額的借款等等。

第三、提高警惕,加強防範。對剛接觸、不太瞭解的人,要多留個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鑑別對方的許諾和自我介紹。騙子在行騙過程中還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綻的,只要稍作留心,並通過調查,就能從中發現問題。

第四、如若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並把材料以書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結婚,必須要男女雙方有結婚的合意,而且是出於真實自願的,婚姻關係締結之後才會有效,如果一方是出於被欺詐或者是被脅迫的,被脅迫的一方就可以在締結婚姻關係之後的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並負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法院才能認定該段婚姻關係無效,或者是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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