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間接證據有哪些
一、婚姻詐騙罪構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要成立詐騙罪,主觀方面要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刑法條文方面
從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説作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司法實踐方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二、婚姻詐騙的間接證據
1、身份證真偽,記住其身份證號碼和名字,到公安機關查詢有無此號碼和人名;
2、户籍真偽,記住其户籍所在地,詢問當地派出所有無此人;
3、結婚記錄,查找一下其以前有無登記結婚的記錄。
4、婚姻關係證明;
5、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6、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7、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8、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9、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11、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現在的社會環境的驅驅動下,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婚姻詐騙間接證據,以上寫的證據包括司法實踐以及刑法條文的間接證據,在收集證據時,首先要滿足蒐集直接證據,因為直接證據比間接證據在訴訟中更有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