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離婚遺棄罪嗎 - 哪些情況下會構成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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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離婚會構成遺棄罪嗎

懷孕離婚遺棄罪嗎,哪些情況下會構成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要認定為遺棄罪,重要的一點就是必須情節惡劣。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由於遺棄導致家庭成員重傷、死亡的,或者家庭成員生活陷入危難境地、流離失所以及遺棄過程中存在打罵、虐待的,都可認定為遺棄罪。

因此,簡單的懷孕離婚是不能構成遺棄罪的。

二、什麼情況下會構成遺棄罪?

構成遺棄罪,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分別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法律不負有扶養義務的遠親屬拒絕扶養的,不應認為是遺棄行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

由上可知,懷孕離婚遺棄罪嗎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是肯定的,如果只是感情不和而使得妻子在懷孕期間離婚的,丈夫不會構成遺棄罪,但是夫妻之間負有扶養的義務,如果妻子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而丈夫在此時遺棄她,那就可能會構成遺棄罪,並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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