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損害賠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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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損害賠償是怎樣的


人們都説婚姻是愛情最好的歸宿,一段好的婚姻是每個人都想要的,但對於很多男女來説,他們的婚姻卻是不幸的。根據一些數據統計,我國近年來的離婚率在增加,國家也因此對婚姻法進行了完善。那麼在新婚姻法中,新婚姻法損害賠償是怎樣的呢。

新婚姻法損害賠償是怎樣規定的呢?

1、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問題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的傷害,在肉體上的損害有重傷、輕傷、輕微傷之分;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地,人民法院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如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不足於賠償的,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

2、因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損害賠償額問題

因虐待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總額就不應低於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總額。但對於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毆打無過錯方致重傷,造成無過錯方精神失常等,這種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損害賠償總額就並不一定比這種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高。

3、因重婚的損害賠償額問題

(1)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並根據上述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

(2)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於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數額。

(3)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並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

4、因配偶與他人非法同居的損害賠償額問題

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也應以其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明確無過錯方在其財產總額中應占有的份額。其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法同重婚責任所承擔的賠償額之確定方法一樣。但如果物質損害賠償額確定之後,過錯方從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中所得到的財產不足賠償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則應考慮過錯方與他人同居時的主觀過錯程度及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另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條件是什麼

1、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

2、損害賠償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須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説,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

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對於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中因自己的行為導致婚姻破裂並結束婚姻的,不忠於婚姻,是負責任的一方。然後會根據對婚姻另一方的傷害,法院會給予最好審判結果來保護受害方,並且維護婚姻法的神聖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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