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法院對非婚生子女的判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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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法院對非婚生子女的判定是什麼?

婚姻法法院對非婚生子女的判定是什麼?

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為有輕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各地法律定義有別),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由於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非婚生子女判定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7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6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户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户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0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二、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如何確認

確認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父母在社會上公開承認。

2、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證處做公證證明。

3、户籍登記,這就是人們通常説的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户籍冊中載明其生身父母。

4、有直接證據證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誰。比如,書信、音像材料等載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關係。 當

生父或生母拒絕承認親子關係時,可以通過的方法確認其生父母。親子鑑定是運用高科技手段,通過對比遺傳基因來確認血緣關係的一種手段,準確率很高,已為我國法律所承認,併為司法實踐所廣泛應用。

如果父母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就生育了子女後,該子女也是屬於非婚生子女,那麼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受同樣的權利,如果父母雙方分手後,也是需要將撫養權進行分割,同時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是需要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也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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