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的無因性是什麼 - 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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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票據無因性  

票據法的無因性是什麼 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票據的無因性,是對票據行為外在無因性和票據行為內在無因性的統稱。所謂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持票人不負給付原因之舉證責任。其只要能夠證明票據債權債務的真實成立與存續,而無須證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據的原因,即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所謂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產生票據關係、引起票據行為的實質原因從票據行為中抽離,其不構成票據行為的自身內容,當形成票據債權債務關係時,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關係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票據債權的行使。

二、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涵蓋範圍

票據的無因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在票據行為成立或票據權利發生上,就原因關係而言,票據行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產生有效的票據關係。至於是否存在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效都在所不問,它形成一道制度隔離,使票據行為目的的完成與瑕疵的程度都不會影響到票據行為本身的效力及其運行,因此即使票據原因關係無效或者是被依法撤銷,票據關係也依然不受影響。在票據預約關係上,只要使票據行為具有合法的要件,票據關係就成立,即使票據預約關係消滅,對在預約關係消滅之前就已經存在的票據關係仍然有效。

2、是在票據權利行使上,在原因關係中票據權利人只要持有票據即可,不用證明其是否具備取得票據的原因。在資金關係中只要持票人有效成立票據關係,無論有無資金關係持票人都可以全面正當的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而付款人也可以自行進行選擇是否承兑或者是付款。

3、是在票據權利取得上,持票人除採取票據法所明確規定的不法行為或基於惡意、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不能享有票據權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為取得票據權利。即持票人無論是通過交易行為還是非交易行為,無論支付對價或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均合法地享有票據權利。只不過所取得的票據權利因法律的規定不同而質量有所不同。如各國一般規定無對價或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的票據權利。

這是因為,對價關係從本質上而言,構成原因關係的一部分,不能對票據行為效力發生影響,只能因其不對等性而影響票據權利的質量。四是在票據對抗事由上,就原因關係而言,票據債務人不能因為原因關係的無效或者是可撤銷對抗無直接關係的持票人。在資金關係上,出票人不能以有資金關係為對抗事由對抗不獲付款的持票人以及其他的後手,值得注意的是空頭支票雖然銀行會對其退票,但空頭支票仍然具有支票效力,也就是説持票人仍然擁有票據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在英美法系中,票據關係與票據原因關係的分離還體現在票據僅憑交付(或許要有轉讓人的背書)的轉讓中,只要受讓人取得票據時是善意的,並支付了對價給轉讓人,他便獲得該票據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財產的完全的所有權而不受其他權益的約束。

上述就是小編對票據法》的無因性介紹,其實也就是對票據無因性的介紹,其中還帶來了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涵蓋內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至於在使用票據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票據法》等法律的規定操作,不然的話就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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