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 - 新婚姻法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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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 新婚姻法規定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們看到的離婚更多的是雙方來解決財產分割和撫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而不是來解決雙方的感情問題,主要原因是如今物質社會讓人們更加看重物質財富。在婚姻法中有關於解決這類問題的詳細規定,那婚前房產 新婚姻法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有關房產的規定

婚前一方有房產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在房產證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視為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房產,在結婚時沒有添加另一方名字,若遇到拆遷情況,處理規則: 屬於婚前財產,另一方不想有任何權益。房屋拆遷後所有權人所分配的房產若同意添加另一方名字,視為贈與登記雙方名字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 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 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 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 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 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 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應注意事項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產權取得是在婚前,認定為婚前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如甲約定,乙與甲婚後第三年,乙對甲的婚前房產享有二分之一份額,當條件成就是,乙享有相應的份額。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第1款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 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如果在婚前房產時當做禮品贈與對方這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個人所有,並沒有任何形式給予對方,那就是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仍然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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