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離家出走,下落不明滿5年,他的父親可以申請甲為失蹤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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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其近親屬及具有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申請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其中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被申請宣告失蹤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比如失蹤人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等。因此,甲離家出走,下落不明滿5年,其父親可以申請甲為失蹤人。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甲離家出走,下落不明滿5年,他的父親可以申請甲為失蹤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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