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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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下落不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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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下落不明怎麼證明

只要有證據能證明公民離開最後住所地沒有音訊就可以證明公民下落不明。但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適用標準並不一致,一般是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靈活把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三節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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