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新婚姻法承認事實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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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新婚姻法承認事實婚姻嗎?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因為在過去,有很多人對於婚姻關係的概念並不像現在都是具備着很強烈的法律意識的,尤其是在我國有很多的農村地區的男女雙方可能在一起都已經居住了長達十幾年的時間了,並且名下也有孩子,但是在法律上從來也沒有領過任何的結婚證。所以就有好多人對這種狀況其實都比較好奇我國的《民法典》承認事實婚姻嗎?

一、我國的《民法典》承認事實婚姻嗎?

在我國《民法典》中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説法了,現在被稱之為非法同居關係。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我認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於當事人採取積極的態度予以確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未按《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於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非法同居者分割財產時,通常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和估算。

確定哪些是屬於個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明確每一項財產的產權。

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通常會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用電器、傢俱、房產、汽車、銀行存款、債券、股票、期貨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是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户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則應通過協商解決,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如:家用電器、傢俱、寵物等。其它財產的處理,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步,合理分割財產。

產權有時並非反映財產的實際狀態,分割財產時更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處理,比如,某女獨自經營着一家玩具店,但當時註冊時用的是男友的名字。這個玩具店的產權從理論上講應該屬於男友,可男友從來沒有參與過經營,也不懂得經營。玩具店這一財產的利益,主要是要經過經營來實現的,如果真的把店給了男方,他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而且還潛藏着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所以,雙方協商後,決定把玩具店分割給女方,仍由她繼續經營,而作為補償,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義購置的房產過户到男方的名下,結果是雙方滿意。顯然,合理的財產分割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也很重要。

《民法典》實施以後其實根本就不存在着所謂的事實婚姻的,只要是沒領結婚證的就一律按照非法同居來處理。所以也是建議現在還沒有辦理結婚證的這部分實際上按照夫妻關係生活的,還是抓緊時間到當地的民政局去辦理一下結婚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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