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事實婚姻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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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事實婚姻是怎麼認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男女之間如果要構成合法的婚姻關係,應到民政局辦理相關的手續,領取結婚證。不過實踐中會有一些男女並未領取結婚證,卻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這種情形可能會構成事實婚姻。那事實婚姻是怎麼認定的?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事實婚姻是怎麼認定的?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

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所謂以夫妻名義,是指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雙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而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自願結婚;

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方需達到22週歲,女方需達到20週歲;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男女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若辦理了結婚登記,當然不成立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有婚姻的事實,但未領取結婚證的男女。發生事實婚姻的原因有可能是男女雙方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等等。不過我國目前已經將事實婚姻這個概念取消了,如果男女雙方不領取結婚證,可能會被判定為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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