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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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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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要是夫妻一方以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並且分居時間持續了兩年,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話,此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分居兩年。那麼夫妻分居兩年的證據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分居兩年的證據有哪些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因而,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注意做好分居的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書信來往、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二、分居滿兩年能離婚嗎

其實,在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中,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

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説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看完以上內容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夫妻分居兩年的證據都有哪些了吧。對於當事人來講,這些證據的蒐集是比較重要的,千萬不可忽視,要是訴訟中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持續分居兩年時間的話,則就有可能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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