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後起訴會判離婚嗎 - 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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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後起訴會判離婚嗎 需要哪些證據

一、分居兩年後起訴會判離婚

其實,在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中,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

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説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二、分居離婚所需證據有哪些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婚姻法認定感情破裂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搬遷,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於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還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則證明力度加強,可以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一般情況下,可以證明分居的證據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好一些。

由於夫妻分居的原因比較多,並不是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法官都會做出離婚判決,而通常在進行判決之前還會先進行調解。以上就是對“分居兩年後起訴會判離婚嗎”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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