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分居兩年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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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的證據是指可以證明夫妻雙方不在一起生活的證明,可以是以下形式的證明: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什麼叫分居兩年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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