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買賣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很多夫妻為了保證後來離婚之後不會因為財產問題而糾結就會在婚前就規定好了財產的歸屬,但是其實這樣的情況也在少數而大多數人都不會在意這個問題而導致後期出現買賣財產時將二者的個人財產混雜。那麼,新婚姻法夫妻買賣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夫妻買賣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需要對照法律的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六、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七、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綜上所述,只要是夫妻在法定關係的條件下共同產生的利益都應該屬於共同的財產而需要在離婚的時候平均分配,不管是屬於什麼樣的買賣行為都應該當做是夫妻共同努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