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證怎麼辦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9W

出生公證怎麼辦理

【為您推薦】蒙自市律師   拉薩律師   石碣鎮律師   清苑縣律師   路南區律師   桐廬縣律師   麻栗坡縣律師   

在很多需要出國留學的留學生中,其所就讀的學校會要求留學生辦理出生公證,以公證這種具有一定法律效果和權威的方式去對該學生的出生,從而對其身份進行相應的確定。那麼出生公證怎麼辦呢?以下本站就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

一、出生公證辦理單位

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三、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當公民的出生證明存在一些問題的時候,為了進行有關的證明就需要去了解出生公證怎麼辦,用出生公證去增強出生證明的證明力。辦理出生公證我們首先要找到的就是有權限辦理該公證的單位,其次要根據辦理單位的要求準備完整辦理公證需要的資料,這樣能夠方便我們的辦理,並且所填寫的資料一定要真實,完整,準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