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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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也就是説婚姻關係從登記之日起算,到夫妻一方死亡或者離婚生效之日止。其中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夫妻關係自然終止。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則夫妻關係自然恢復。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界定關係着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例如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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