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未婚先孕打胎賠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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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對於婚姻問題很多人都是很關注的問題,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在解決離婚問題上不能很好的解決,導致在離婚過程中出現很多的糾紛,造成雙方不必要的損失,在婚姻法中有關於婚姻的詳細的説明,未婚先孕的情況比較難以解決,那新《婚姻法》未婚先孕打胎賠償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新《婚姻法》未婚先孕打胎賠償是什麼?

一、新《婚姻法》未婚先孕打胎賠償是什麼?

一般男方不賠償,如果男方有過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在未婚先孕的情形下,如果女方因為做人工流產而花費的醫療費,因為與男方有因果關係,可要求男方分擔;另一方面,如果女方擔心做人工流產而導致不孕,可以選擇將孩子生產,孩子出生後的撫養費,不管男方樂意不樂意承擔,也不管男方是否同意女方生產,根據《婚姻法》“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這一法律規定,男方在不直接撫養孩子情況下,只要女方要求,男方均應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二、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中,並無任何墮胎造成精神損害的依據。

但是墮胎手術會對女方身心造成較大的傷害,但就此向男方索賠醫藥費缺乏法律依據。終止妊娠是女方的自主行為,男方沒有法定支付的義務。作為成年人的雙方應當知道性行為和墮胎會有什麼樣的後果,自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男方可以給予道義上的補償,主要是針對女方身體恢復的營養費。

我們在解決問題時候一般是以公平原則來進行解決,但是實踐中更多的是保護孩子的婦女的角度去解決問題,因此在未婚先孕的情況時候雖然沒有法律上的的賠償,但是一般考慮婦女的健康打胎是負一定的損失費用,來保護婦女的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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