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證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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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結婚證的要求:
1、補辦結婚證,新人必須要到原來登記的地方申請一個查檔的證明。
2、丟失了自己結婚證的新人,必須要攜帶好自己的户口本到所在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好一份《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好詳細的信息。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也就是説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户口簿和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係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補辦結婚證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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