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的出生證怎麼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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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結婚證的出生證怎麼補辦?

沒有結婚證的出生證怎麼補辦?

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辦理出生證明的。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只是嬰兒的最直接最原始的身份記錄和證明,是衞生部門專有的職權。而結婚證是民政部門的事,而準生證是計劃生育部門的事,與衞生部門無關。提供父母的相關信息就可以了。只要小孩是在醫院出生的,就一定會辦《出生醫學證明》。

二、《婚姻登記條例》對於結婚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結婚證的具體辦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情況所認定的結婚事項是不同的,如果相關證件不符合規定的,那麼是無法辦理結婚證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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