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可以不回户籍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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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人員可以不回户籍地嗎?

緩刑人員可以不回户籍地嗎

緩刑人員可以不回户籍地,但需要經過考察機關的批准,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二、緩刑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間再犯罪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於判緩刑的這些罪犯來講,緩刑考驗期間不是必須要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區矯正機構的,一般都是選擇罪犯經常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當事人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得離開當前居住的地點的話,不經批准不能隨意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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